新華社杭州4月1日專電(記者 王俊祿)4月1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社會各界高度關註的溫嶺“10·25”殺醫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駁回被告人連恩青的上訴,維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連恩青的死刑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12年3月18日至3月26日,被告人連恩青在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接受鼻部手術治療。因感到術後效果不佳,連恩青多次到醫院投訴,並多次到其他醫院就醫,但均無進展。2013年10月25日上午8時20分許,連恩青攜帶事先準備的凶器來到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對醫護人員行凶,致1死2傷。經司法鑒定,連恩青作案時意識清晰,作案動機現實,辨認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2014年1月27日,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連恩青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連恩青不服,上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審認為,被告人連恩青因對手術治療效果不滿意,而將情緒發泄到為其診治釋疑的醫生身上,闖入醫院公然故意殺害他人,致1人死亡、2人受傷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最終,法庭認為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依法做出上述裁定。  (原標題:浙江溫嶺殺醫案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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